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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出台制度保障落实“应赔尽赔”

                     

    9月12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高规格推进>

分管省长具体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虽然是环保厅,但作为2018年度省领导联系的重点改革任务,副省长缪瑞林具体指导推进,每季度向省主要领导汇报进展。

层层审议显分量。5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讨论;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吴政隆主持研讨;8月1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省委书记娄勤俭组织审议。

领导小组规格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江苏在《实施方案》明确,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涵盖了省级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法院、检察院等50家单位。)

                                 <政府部门分工明确> 
   《实施方案》有一条保障措施的篇幅最长、亮点最突出。江苏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政府部门的具体分工:省环保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省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等等。

    其中的科技保障和法制保障也很有特色,省科技厅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相关支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

    政府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按图索骥,照图施工,尤其把省科技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纳入进来,不仅壮大了力量,在科研和法制方面也多了专家把关,实施起来能够更规范稳妥。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以案例实践推动创新>

    《实施方案》中,“应赔尽赔”出现了两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

    在案例实践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江苏不断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

    试点启动后,江苏先后对近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已经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不仅该赔的金额赔到了,该赔的要素也赔全了,可谓是“应赔尽赔”的经典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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